你对企业培训有何意见和建议?
目前来说公司培训工作面临的困难:
1、流于形式,应付公事。为了迎接GMP验证检查设定的培训,内容局限于仅有的内容及形式,不够灵活,方式有待改进,致使员工缺乏积极性;闭门造车,缺少新的知识点,或者不够深入。
2、对培训不够重视。目前公司发展稳定,感觉培训工作劳民伤财,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造成领导不重视,同事不理解,工作开展很被动。因此需要对培训的作用加以强调,需要知道培训能带给我们什么收益
3、看不到培训效果。就是培训完了就结束了,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没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培训不是没有效果,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并非都是立竿见影,是一个思想认识的过程,给今后的工作提供思路,而不是解决方法。和大家上学读书一样,大家不喜欢的,不知道能给今后有什么作用,但是我们读下来了,才能感受到知识的作用和学习的意义。
4、没有培训资金准备。规定每年计提一定数额培训基金,根据资金作培训计划,根据公司在这方面给多大的空间做事才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工作做起来很盲目 说到最后,培训工作需要领导的认可和支持才能顺利开展,看公司的发展思路,是否吻合。 任何建议或者意见都是有针对性的,在不了解你贵公司培训的情况下很难给出合理或者合适的建议,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培训的目的是否明确 2,培训的发生点是否准确(这些人是不是需要培训) 3,培训的内容是否适当和正确 4,培训的效果是否考核,考核是否合理 5,培训的费用是否作计划 对公司培训发展工作有什么建议? 1、明确培训的定位——培训不是可有可无,培训是为了使员工快速胜任岗位职责,以及适应公司未来发展需求的必备工具。如果连培训管理者自己都认为是为了讨好领导或者随便给员工上课的话,那么出发点和定位就完全错误了。 2、应“需求”而生的培训最靠谱,这里的需求并不仅仅是老板说的战略、业绩、素质等综合性的课程,而是和每个员工相关的绩效,通过绩效结合培训的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3、培训需要内部营销。特别是在学习氛围不足的公司,单靠老板“要培训”,是远远不能做好培训这件事情的。培训管理者要学会内部营销自己。 4、想要让公司高层对培训重视,就要关心关注以及不断汇报每次培训效果的评估和落地。通过不断的专业化手段,积极主动去汇报每次培训落地手段和培训效果。只有看到效果,看到培训是有意义的,一定会让公司高层越来确定培训的重要性。
在劳动法里是怎么规定员工培训的,发生***时,该怎么界定培训的?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如果你所说的“员工培训”如果是专项技术培训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