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取得的教育费(培训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职工取得的属于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内: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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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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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范围内的,企业为职工参加上述教育(培训)所按实报销的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已报销的费用应作为职工个人收入,并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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