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gsp规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什么
- 2、GSP认证新规定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有什么要求?
- 3、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后多久能拿到GSP证书
- 4、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在gsp认证有什么不同
gsp规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什么
1、发票。gsp产品供应规范规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2、企业销售药品,应如实开具《增值税与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销售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不能列明全部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明税票号码。
3、新版GSP规定:批发企业应符合第九十三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帐、货、款一致。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5、不可以,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药品时必须开具或索取发票,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向零售药店或诊所、卫生室等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发票,零售企业和诊所、卫生室等在购进药品时也必须索要发票。
6、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账、货相符,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税票,销售药品出具销售凭证。
GSP认证新规定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有什么要求?
1、冷库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仓库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专营生物制品的仓库容积应达到200立方米以上。在设区的市中心城区设立批发企业,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在县(县级市、区)开办批发企业或批发企业设立的批发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3、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4、大幅提高准入门槛。举个例子:最显著变化,仓库面积要求大幅提升。批发企业在副省级城市设立仓库面积要求由3000+平方米猛增到15000+平方米。目的很明确,通过大幅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防止低水平重复开办。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后多久能拿到GSP证书
药品批发企业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后,会有一个月的公示,然后有5个工作日制证,约45至50天左右就能拿到GSP证书。
审批发证: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缩写,直译为良好的药品供应规范,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后,30天内申请GSP认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会在3个月内组织认证检查,合格的发给GSP认证证书。另外:药品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在gsp认证有什么不同
1、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区别很大。本身质量管理规范里面,条款将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都是单独分开的。从企业管理、设施设备、人员要求等都不一样。批发企业要严格的多。零售企业相对要简单一些,要求低一些。
2、二者的销售对象不同,药品零售针对的销售对象是个人,而药品批发企业不能将药品销售给个人,而是应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二者的监管部门不同,药品零售企业由当地市、区、县食药监局监管;药品批发企业由省、市食药监局监管。二者执行的GSP检查标准不同。
3、没区别,新版GSP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4、简单的说:GSP是批药品经营企业的一种质量管理认证,类似于ISO之类的一种质量保证体系,药品经营企业是指:药店,药品批发企业等。GMP是批药品生产企业的一种质量管理认证。主要是指药厂。
5、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国家有关法规,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全面质量管理。GS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围绕保证药品质量的宗旨,从药品管理和人员、设备、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售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6、第十三条第(二)项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