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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_百...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
2、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在企业中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权利。根据第四十九条,他们有权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过程,提出对生产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享有劳动保护、保险、休息权益,并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监督企业领导。特别是女职工,她们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和保险的法定权利。
5、为了确保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稳定与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相关原则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第一条强调,此法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删去第十九条。2对《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七条。3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2、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3、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厂内中层干部由企业管理。要逐步推行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民主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务津贴。落选人员,原来是国家干部的,就地分配其他工作,或调出另行安排;原来是工人的,仍回原岗位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5、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6、遵纪守法。坚持落实有关规定。经费独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预算管理。坚持落实规定的要求。服务职工。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勤俭节约。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民主管理。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成员的监督。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不断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进一步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1、第四条 工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搞好生产经营。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