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警示牌悬挂标准?
答:配电室要求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
1、在配电室、开关等场所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 。
2、在配电房,空压房等设备室房门上加贴“配电重地,闲人莫入”和其它警示标志,以示说明。
3、在配电房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示标志。
4、在配电房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标志。
5、在配电房设置“设备正在运行”警示标志。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 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表示有人在设备上工作,不许送电;“禁止合闸”标示牌表示运行中设备不许合闸,两种不能混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在高压设备内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临时遮栏;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什么是安全管理?怎么管理安全?
安全管理就是以安全生产为目的的管理;管理安全首先要识别危险源,然后评估危险发生的频度和后果的严重性;对危险源进行排序,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不让危险发生。适时排查安全隐患,并排除隐患,平时建立安全作业规范,安全管理制度,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适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只要领导重视,适当进行安全投入,有安全管理人员按制度执行,那么安全的目标还是可以达到的。
安全管理指的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所谓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政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控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方面。
如何管理安全这个问题很大,不能简单一两句话说得清楚,而且每个安全人的答案有他的相同只出也有不同之处。个人见解,要做好安全关键在于如何让老板支持安全工作,老板重视安全就成功了一半,你的工作就好开展。其次是要形成一个体系,现在国家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及体系认证都大同小异,有规范的基础管理制度文件作为支持。剩下的就是如何用你的管理技巧经验来开展工作而已。
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哪些?
安全培训内容有:管理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日常安全教育。每个方面对应的培训内容大致如下:
1、管理人员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2、从业人员培训: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日常安全教育: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安全训练的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
(二)安全训练通常采取的方法
1、安全原理学习,主要是讲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2、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将典型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官兵研究和反思,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3、特情处置训练,主要是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地形、气象、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设想特殊情况处置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险情的能力;
4、模拟训练,主要是运用模拟实验、仿真模型、参数判读等方法,在仿真环境中进行针对性安全训练;
5、适应性训练,通常在高新武器装备列装后,舰艇和飞机加改装或者厂修后,战略导弹、大批量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前,以及执行航天发射、专机飞行、舰艇远航等重大任务前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谁?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